哈尔滨市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用人单位不办社保负责人将受罚

发布日期:2011-09-28    浏览次数:2

  27日,《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规定,违反社保规定单位直接负责人将受罚。据了解,这是《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施行10年后,首次进行重新制定。

  《条例》规定,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报酬、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经济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人社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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