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1-10-10    浏览次数:1

  1.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原则;坚持定编、定岗、不定人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坚持绩效管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2.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如何产生?

  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拟聘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实践经验和能力,连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5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医师以上职称;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医师以上职称。

  3.问:是不是所有人员都能参加竞聘上岗?

  答:竞聘上岗人员对象,包括在编人员、非在编但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凡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中已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竞聘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竞聘。竞聘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问:对竞聘上岗后被聘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如何管理?

  答:通过竞聘上岗被聘用的在编人员签订人事聘用合同;通过竞聘上岗被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岗位需求,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评办法,对考评不达标及在本岗位工作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整岗位。

  5.问:分流人员的安置原则是什么?

  答:在人事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聘人员,按标准提供生活保障。

  6.问: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怎么补充人员?

  答:今后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数额内进行。原超编人员未全部消化前,人员只出不进。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殊性质,在招聘形式上,采取定期招聘与随时招聘相结合、省内招聘与省外招聘相结合、集中招聘与个别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急需人才开辟“绿色通道”。招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采取集中招聘和个别选聘的方式进行。对医护技能要求较强岗位的短缺人才,省内现有人才资源难以满足招聘需求的,可以采取“走出去”个别招聘的方式进行。

  7.问:怎样防止大锅饭?

  答: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双考核、双挂钩”考核分配机制。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工作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建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内部考核分配激励机制。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