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援外培训学员国际机票订购和国际旅费结算,简化费用结算程序,完善《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见商财字[2008]6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援外培训学员的国际机票在国内指定的航空代理机构集中订购,各驻外经商参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参处)原则上不再为援外培训学员垫付国际旅费及国际中转费。如确需在国外航空机构订票和由经商参处垫付国际旅费的,应事先报财务司批准。
二、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作为援外培训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援外培训学员在国内集中订购国际机票事宜,包括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对学员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协调经商参处、航空代理机构及承办单位的关系,为学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以及对超计划国别、超计划人数招生进行监督等。
三、学员航班线路应当按照规定路线执行(见附件1),学员来华优先选乘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如国内航空公司班次无法衔接或外航同等路线价格远低于国内航空公司票价,可视情选乘外航。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路线订票的,需由航空代理机构提出建议路线商经商参处后,报培训中心批准。
四、经商参处必须及时报送学员订票信息,严格按计划国别、人数招生,并按班别填写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见附件2),连同学员护照复印件于培训班开班前20天发送到培训中心(联系电话:69759236,69759361,69759051,13301367553,13611031079;传真:69759974,69759203,69759359;电子邮件:chinaaid2008@hotmail.com, chinaaid2008@126.com)。经商参处对所报订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培训中心对经商参处所报订票信息审核把关,审核确认后的机票订购单交航空代理机构办理订票手续。对于超计划国别、招生人数的订票,不予办理订票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订票的学员顺延到以后相关培训班安排。
五、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审核确认的订票信息办理订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订票任务,同时将订票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培训中心。出票前航空机构须与培训中心再次确认,培训中心同意出票后,航空代理机构应及时将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经商参处负责将上述信息及时通知学员。
六、各经商参处应根据学员行期和预定机票情况敦促学员及时办理赴华签证和中转签证。如学员因故不能按期成行,经商参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培训中心和航空代理机构,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提出的要求,及时对机票进行相应改、退签处理,并通知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
七、国际旅费实行年初预拨周转金,按月按班结算制度。航空代理机构凭发票、结算单及培训中心签字确认的学员信息表与财务司统一办理结算。改、退签所产生费用凭经商参处书面说明、培训中心处理意见及有关单据与财务司据实结算。
八、国际中转费由各地方承办单位按国际中转费发放国别及标准,在学员抵达后发给学员,由学员签收。按规定线路直飞的学员因航班延误、取消等特殊原因发生中转的,经培训中心商财务司同意后可酌情补发国际中转费。
九、请各经商参处对截至9月30日前已垫付尚未结算的国际旅费(包括国际中转费)进行彻底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8年10月20日前报财务司(涉外财务处)办理结算。联系电话:65198429/65198427,传真:65197907。
附件:1.援外培训学员来华航班规定中转城市及中转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2.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