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各供暖公司开始热费收缴工作。热费如何交?什么情况会被收取违约金?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供热办,请有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权威解答。
百姓心声——看供热质量交热费
17日,家住开发区鸿翔名苑等小区的居民打来电话称,供热公司要求他们开栓前交纳全部热费,否则不予开栓。他们担心一旦供热企业收完热费,供热质量如果不达标他们没有任何办法,很多市民抱着看看供热质量再交热费的心态。
从哈市多家供热企业了解到,目前各热企已开始今年的热费收缴工作,部分供热企业负责人表示,热费收缴工作是热企生存的根本,很难达到热费收缴率100%,热费收缴率不足将对企业购煤资金回笼等产生影响,因此他们尽可能“抢前抓早”收取热费。
权威解读——开栓之前先交一半
据市供热办供热管理处宋杨处长介绍,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
宋杨表示,除个别用户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对热费交纳时间进行约定外,其他用户都需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