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的《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08]2号)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新规定,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和《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商财字[2008]126号)等配套文件。
上述文件的实施,统一了财务服务窗口,简化了结算程序,加快了结算进度,减轻了承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资金垫付压力,提高了预算执行比例,受到承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普遍欢迎。但在新旧标准和结算方式的转换衔接过程中,一些承办单位对包干费用使用的宽严掌握不一,对结算程序和单据要求把握不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算进度。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援外培训财务工作,保证援外培训的可持续发展,特对援外培训承办单位近来普遍关心的财务问题统一解答,供各单位掌握执行。
附件:
一、援外培训财务管理的相关职责分工
商务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统一负责援外培训项目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工作;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负责援外培训立项后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下达任务书、招生管理、订票管理、学员信息管理等。
二、援外培训项目预算的控制和审批
援外培训的立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司将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人数实行项目预算控制,实际招生人数突破计划,必须报财务司办理项目预算追加审批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超计划招生将不予结算。
三、新旧制度过渡期财务结算的办理
2007年及以前年度已经执行尚未办理结算的项目,按财外字[1999]724号和财外字[1999]725号文规定的标准据实结算。2008年度的项目,均按财行[2008]2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6月1日以前已经执行尚未办理结算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过渡期和6月1日以后执行的项目,按商财字[2008]65号文有关规定包干结算。
四、学员国内参观交通包干费的使用要求
按学员人次实行定额包干的国内参观交通费必须足额用于安排学员赴外地考察,如承办单位实际交通费支出低于包干费用90%的,按考察地的实际距离和支出在包干额度内据实清算。
五、学员零用费的发放标准
培训学员的零用费必须按标准全额发给学员。学员实际在华时间超过规定培训时间的,按批准的培训天数发放;学员在华培训时间低于规定培训时间的,按学员实际在华天数发放。
六、学员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和医疗费的报销
在培训中心统一为学员办理保险之前,各承办单位必须为来华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100元/人次包干结算;学员在华培训期间发生的除配眼镜、镶牙、美容等项目以外的医药费,凭医疗机构挂号票据、诊断书、处方、正式发票及其清单据实报销。承办单位应急预防所准备的急救和常用药不能作为学员医药费报销,相关支出由承办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调剂解决。统一办理保险的程序由培训中心另行发文通知。
七、学员国际中转费的发放问题
(一)发放标准的确定原则
根据培训学员规定的赴华路线和财政部规定的国际中转费发放条件,我们对学员中转情况进行了分类,一是对中转时间符合财政部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标准200美元/人执行;二是对确需中转而中转时间又低于规定时间的,按规定标准减半发放,以减少因飞机晚点等特殊原因造成的频繁审批;三是对直航抵华的学员,一律不发放国际中转费。请承办单位就此向参训学员做好解释工作,并注意国际中转费的发放方式。如因航线调整等原因造成国际中转时间发生变化,请及时报我部财务司审核调整。
(二)国际中转费的发放币种
有用汇额度的承办单位可发放美元,凭兑换水单的实际汇率折人民币办理结算;没有用汇额度的承办单位,商学员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和当天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发放。
八、同一培训项目中不同级别学员的计费依据
培训班招生应严格按立项批准的培训班级别办理,部级官员班招生对象原则上应为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其携带的司处级助手或代为参加的司局级官员,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计算包干费用时,公共支出按培训班级别确定,个人待遇按学员级别确定。按培训班级别确定支出标准的费用项目有:培训费、伙食费、宴请费等;按学员级别确定开支标准的费用项目有:住宿费、零用费、小礼品费。
九、培训班各项费用包干人次和天数的确定
培训班分项费用均按实际参加人次计算包干费用。
30天以上的培训班,培训费原则上按工作日计算包干,考虑到各承办单位周末为学员安排游览、购物等活动,可按每周6个工作日(即批准培训天数的85%)计算包干。30天(含)以内的培训班,按批准的培训天数计算包干。
实际参训时间低于批准培训时间5天(含)以上的学员,培训费、伙食费和住宿费均按实际天数计算。
双边班在上报立项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航班班次因素,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与航班的衔接。
十、学员办理订票和改退票的问题
培训学员订票必须通过培训中心统一办理。承办单位如需办理学员已订机票的改签和退票事宜,须事先商培训中心同意。未经培训中心核准,承办单位不得自行与航空机构办理学员已订机票的改、退事宜。
十一、中长期培训班(含硕士班)的费用开支标准
商财字[2008]65号文的包干标准仅适用于60天(含)以内的短期培训班。60天以上的援外培训班,应在培训开班前,根据办班场地和住宿条件等实际情况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报财务司审核,按核定的标准办理包干费用的结算;援外培训官员硕士学历教育及按学期招生的援外长期培训班的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高级进修生标准执行。
十二、援外培训项目预拨款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预拨条件和预拨比例
鉴于援外培训项目执行过程中人员变动较大,为保证包干培训费用结算的准确性,60天以内的培训班原则上不予预拨费用,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人数和实际培训时间一次性包干拨付;60天(含)以上培训班可在批准的立项计划预算内,根据实际招生情况预拨70%培训班费用,培训班结束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费用清算。
(二)预拨款的申请拨付程序
承办单位填写《援外培训项目预拨费用申请表》(见附表1),连同经培训中心审核的培训班招生名单和根据实际招生情况编制《援外培训项目费用预算表》(见附表2)一同报财务司(涉外财务处),财务司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预拨款的拨付。承办单位收到预拨款后,开具资金往来发票寄财务司(涉外财务处)。
十三、援外培训项目结算(清算)办理的一般程序
(一)办理援外培训费用结算的一般流程
承办单位须在培训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齐全的学员信息表和有关财务结算材料(将学员信息表放在材料首页)一并报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对学员信息表进行审核,将书面审核意见等材料及财务结算单据一并转财务司(涉外财务处)。财务司(涉外财务处)以培训中心审核的学员信息表为依据,办理承办单位有关结算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承办单位按照核定的金额开具领款收据。财务司(涉外财务处)收到承办单位开出的领款收据后,通知本司总会计处办理拨款,预拨款在办理清算拨款时相应扣减。
(二)财务结算材料报送内容和要求
向财务司提交审核的财务结算材料包括:援外培训班包干费用结算表、援外培训班实报实销费用结算表、实报实销费用(医药费、部级班贵宾室费用、境内中转交通费等)单据的复印件、发放给学员个人费用(零用费、国际中转费)的签收单复印件、国际旅费发票原件和其他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包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审批文件,学员提前返回和重大疾病的情况说明、培训班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双边培训班还须提供已办理对外结算的证明。
报销医疗费须按学员填制学员医疗费汇总表,注明学员就医原因,并提供医疗机构挂号票据、诊断书、处方、收费收据及其清单。学员在承办单位报销自行垫付的国际旅费须提供经驻外经商参处签字盖章的发票原件。
(三)领款发票的要求
承办单位按财务司核定金额开具的领款票据必须是财税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非税收入收据或银钱专用收据等),资金往来发票只能用于预拨款收款,不能作为正式结算发票使用。发票付款人为商务部,内容为某培训项目费用(或培训费)。
(四)结算材料和领款收据的寄送方式和地址
结算材料和领款收据均以EMS方式邮寄。
结算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收件人:商务部培训中心援外培训综合处;邮政编码:102209
领款收据寄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收件人:商务部财务司涉外财务处;邮政编码:100731。
(五)结算办理情况的查询
财务司(涉外财务处)定期在培训中心援外培训网站公布结算审核进度,按培训中心收到结算材料项目、结算材料转财务司审核项目、财务司已审核完毕项目进行分类,每周更新一次,以便承办单位及时了解所提交结算单据的审核进度。
(六)援外培训网上审核结算系统即将启用
财务司委托开发的援外培训网上结算审核系统将于2009年1月1日起试运行,实行网上申报结算审核,将进一步优化结算流程,加快结算进度,实现结算进度的网上实时查询。网上结算的操作程序将专门安排培训。
附表1:援外培训项目预拨费用申请表
附表2:援外培训项目费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