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城市供热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20    浏览次数:2

  20日是全市开栓供热第一天。市政府19日召开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办法》从供热体制、热费收缴、供热设施养护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对于供热管理体制,《办法》设立了市、区、街三级供热管理体制,明确了具体管理职责。其中,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办法》对热费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成本进行监控。二是规定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和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10%的两种情况,可以启动热费价格调整程序。三是在热费收取方面,结合热费计量收费试点情况,规定了两种收费模式,即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并对使用面积的构成、计算等作了详细规定。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办法》根据供热设施区域划分,分别规定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非居民用户的维修养护责任,同时明确了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更新改造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收取费用。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用热问题,《办法》规定供热保障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保障家庭的热费。为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管,《办法》规定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因供热质量问题,应当退还用户热费不退还的,直接从保证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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