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1-10-18    浏览次数:1

    1.问:本次分流安置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次分流人员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定岗竞聘未被聘用的在编人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未被继续聘用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2.问:对在编分流人员有哪些安置政策?

    答:对在编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面:

    (1)转岗调剂分流。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县(市、区)辖区内编制未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

    (2)病退分流。在竞聘定岗前,男满50周岁或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十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待聘分流。对未聘人员实行离岗待聘制度。在待聘期内,继续由原单位管理,按月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相对应岗位类别最低级别发放,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调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待聘期间自愿到村屯任村医的,单位要大力支持,在单位空出岗位时,应优先聘用。

    (4)自谋职业分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从实施改革之日起,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创办企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5)学习深造分流。在待聘期内,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其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出岗位的,应优先聘用。

    3.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有哪些安置政策?

    答: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予以清退。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未被继续聘用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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