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单位聘用流动就业人员可缴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1-10-29    浏览次数:2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哈尔滨市将为流动人口办理哈市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

  实行居住证“一证通”

  根据《意见》,哈尔滨市实行居住证“一证通”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登记、办理、制作、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可委托街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行政辖区享有劳动就业、子女义务教育、免费接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服务、基本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

  子女入学不得加收借读费

  《意见》明确,哈尔滨市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及其他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子女初中毕业后,可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

  可缴存并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意见》,哈尔滨市将适度推行流动人口集中住宿、集中管理、集中服务模式,常年招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设集体宿舍;流动人口就业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招用流动人口居住的员工宿舍,并完善食堂、洗浴、娱乐等生活和文化设施,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城镇单位聘用的流动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根据《意见》,哈尔滨市将配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员,属劳动合同聘任制岗位,承担具体服务管理职责。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