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医卫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发布日期:2011-10-31    浏览次数:4

问:激励机制建立以后,如何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约束机制?如何对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行为,进行监管?

答:基层医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有所下降,为此,《意见》提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明确对院长和工作成绩突出职工进行奖励;调整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引导分级诊疗;建立约束机制,规范医疗行为等。

根据新农合信息网络检测的数据,2009年,全省乡镇卫生院收治的住院病人占全省参合农民住院病人 (大体300万人次)的51.57%。当时,卫生院创收行为比较明显,收治了一部分不该收治的病人。据全国的平均数据和新农合实施之前的数据推算,正常情况下,乡镇卫生院应该收治也有能力诊治的住院病人数应该占全部农村住院病人数的40%左右。所以,各县(市、区)可以“按照不低于2009年该卫生院收治的住院病人总数的60%”作为其住院医疗服务的基本任务,同时以“不超过2009年该卫生院收治的住院病人总数的100%”作为上限任务,新农合基金也可以按照 “总量控制、总额预算、超收拒付”的办法,对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和次均住院费用实行上限控制,这样既激励卫生院把该做的工作做起来,又防止其滥收病人、过度医疗、乱收费,增加病人负担。另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纳入县级国库中心统一支付,收支结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具体比例也是对其进行约束。

县(市、区)卫生、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合理诊治与合理用药,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控制人均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意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销售价格,严禁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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