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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援外成套项目财务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30    浏览次数:1

  近期,一些国家局势动荡,我在这些国家援外项目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我援外项目资金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驻外经商机构及援外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援发[2010]83号)精神,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制定援外项目应对突发事件的财务工作应急预案。

  二、 援外项目国外技术组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在驻外使领馆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请驻外经商机构批准。

  三、 援外项目国外技术组应依据批准的工作方案,根据事态发展,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大限度保全援外资产和减少损失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妥善处置援外项目固定资产。

  及时清点现场所有援外项目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经监理组和驻外经商机构签字确认。

  固定资产具体处置方式由国外技术组提出,报驻外经商机构批准后实施。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1.委托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保护或保管,并与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
  2.转移到周边比较安全的国家或地区。
  3.其他可以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二)及时转移货币资金。

  尽快结清各种债权、债务,及时清理银行账户,安全转移剩余货币资金。确属无法转移或随身携带的援外项目现金,可在征得驻外经商机构同意后由其代管。

  (三)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日常会计业务必须日清日结,随时整理和保存各类会计档案。撤离时纸质会计档案如无法带回,可在征得驻外经商机构同意后由其代管。驻外经商机构代管有困难的,可在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驻外经商机构批准后自行销毁。但电子账备份、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或流水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押金收据、银行对账单、未结清以及重要的债权债务凭证、保险索赔所必需的单证等均不能销毁,撤离时应一并带回。

  四、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对有关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情况,由驻外经商机构和援外项目实施单位按商援发[2010]83号文规定程序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同时抄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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