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从市人大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后,居民正在饲养而又被条例列为禁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如何处理,成为市民们新的关注焦点。昨天,记者针对这一问题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据介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的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居民现有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处理办法还在制定中,但初步确定,居民正在饲养的性格较为温驯的大型犬,将允许居民继续养,直至其自然死亡。烈性犬将严格禁止市区居民饲养,有条件的居民可将烈性犬送至非限养区域寄养,或送至政府成立的犬只留检机构处理。条例施行后,逾期不进行处理的,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手段。(作者: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