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出台新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01    浏览次数:2

  10月29日,牡丹江市新出台的《牡丹江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这是10月28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得的消息。

  牡丹江市在土地征收中,有的建设项目因工期紧张等原因,会在征地中提高补偿,使补偿标准高低不一,而且,对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认定也不明确,增加了征收难度。为此,牡丹江市特制定了该《办法》,统一补偿标准,细化、明确了地上附作物的确认标准,以防止用低成本、低质量抢建地上附着物获取较高补偿额的行为。而且,在现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办法》还调整了部分补偿标准。

  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对征收时的抢种、抢建等违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在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对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款的,依法追缴骗取的全部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中,将附着物分为五大类51个单项,具体为房屋类、生产设施类、生活设施类、林(果、药)类、水产养殖类,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补偿内容,并进一步细化了确认标准。如关于“看护房”的确认标准定为:墙体高2.2米以上,外墙体厚度37厘米以上,有取暖等设施,墙体无开裂的,才会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此外,《办法》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还综合考虑了原材料价格、运输费、施工费上涨及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对现执行的部分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如已将加温温室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10元,上调至了220元。

  据悉,现行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是在2003年江南开放区首次进行大范围征地时制定的22个单项标准补偿。而新《办法》中,房屋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补偿安置。对于未纳入办法并应补偿的附着物,将采取协商或评估方式计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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