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日期:2011-11-10    浏览次数:2

  从市就业局获悉: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近日,《齐齐哈尔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实施细则》出台。《细则》中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及岗位人员待遇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所谓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细则》明确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十类人员:大龄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内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方面,《细则》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单位补助和岗位补贴两部分组成。单位补助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由市、县(市)就业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

  同时,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补贴不包括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如果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比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享受相关待遇。(作者: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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