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进一步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4    浏览次数:1

豫安监管办〔2012〕10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制品、金矿开采等四个领域职业病高发,职业危害形势严峻。各地要高度重视以上四个领域的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四项治理),对辖区内以上四个领域的所有企业要逐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逐一登记造册。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应依法关闭的企业,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于有毒物质和粉尘浓度不达标,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未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到2012年11月底经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要充分利用当前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建设项目。

  没有以上四个领域企业的地区,按照省局《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豫安监管健康〔2011〕50号)要求,对本地自行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逐一登记造册,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于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请各地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四项治理以及自行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危害治理总结报告,总局《通知》中的附件1、2,被关闭企业名单和取缔非法企业名单,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职业健康监管处)。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2012〕110号)

  联系人:方斌   张永杰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865661、65866811

  邮箱:hnajj@126.com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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