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收入、年终效益、投资收入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计算示例

发布日期:2011-11-09    浏览次数:1

  一、资料

  易某在一家实行年薪制企业任职总经理,2001年取得以下收入,试计算各笔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每月基本收入2000元,年终效益工资收入为60000元;

  2转让自有门面房一间,原价160000元,转让价200000元;为改善住房条件,将自购已居住4年的惟一住房对外转让,原价100000元,转让价1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31月份购入某种债券2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00元。6月份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5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

  4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00元,向红十字基金捐款50000元;

  5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郑板桥字画拍卖,取得收入50000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原价为100000元;

  6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24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从B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折合人民币40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

  二、解答

  1税法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在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易某每月应纳税款=(2000-800)×10%-25=95(元);

  全年应纳税额=2000+60000 ÷12-800×15%-125×12=6360(元);

  年终应补税款=6360-95×12=5220(元)。

  2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是资产原值及合理费用。资产原值是指不减去折旧、减值等变化的资产价值,而非净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1)转让门面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0000×5%×(1+7%+3%)=11000(元);

  应纳印花税=200000×05‰=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60000-11000-100)×20%=5780(元)。

  (2)转让住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自购居住一年以上的房屋,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

  应纳印花税=120000×05‰=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00000-60)×20%=3988(元)。

  注意:如果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3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2000×10+200)÷2000×500+150=52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12-5200)×20%=160(元)。

  注意:对股票转让所得,我国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捐赠给红十字基金会、青少年活动的款项,可以全额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00-50000)×20%=90000(元)。

  5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 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

  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 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

  代扣代缴。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20%=80000(元)。

  6(1)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2400×20%=480(元);

  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额60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120元(600-480),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自A国的不足限额部分中补扣。

  (2)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0000÷12-800)×20%×12=6080(元);

  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额50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080-5000=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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