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1、养老保险的概念:是按国家法律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4)社会捐赠;(5)财政投入;(6)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2)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3)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和费率: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部门:《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6、不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不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