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河北省林业厅、重庆市外经委、宁夏自治区科技厅:
去年11月,我部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13个桑蚕茧主产省(区、市)的蚕种和粤、桂、苏、浙4省(区)的桑树种子、苗木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样情况
2011年1耀3月,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全国13个蚕茧主产省(区、市)2010年生产的桑蚕原种和一代杂交种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共抽取11个省(区、市)的16家原种场生产的24批原种(安徽和湖北无原种生产);13个省(区、市)的19个蚕种冷库、48家蚕种场生产的86批一代杂交种。共计抽查了中日系14个品种的原种及27个杂交组合,涵盖了上述省(区、市)的主推蚕品种。
2010年4月和2011年2月,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又分别对广东、广西两省(区)当年收获的杂交桑种子和江苏、浙江两省2010年繁育的嫁接桑苗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了主要繁育基地的8个桑树品种的4批杂交桑种子和10批嫁接桑苗。
二、检验结果
(一)桑蚕原种
按照《桑蚕原种》(GB17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所抽检的24批原种全部合格。见附件1。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
按照《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由于杂交率测定工作量大,对抽取的所有样本采取按比例随机选取一部分检测。
检验结果:在抽检的86批杂交种中,有2批蚕种不合格。其中,安徽省黟县蚕种场繁育的“苏菊×明虎”(第4批)的病卵率不合格;云南省楚雄鼎丰蚕种有限公司繁育的“菁松×皓月”(第1010批)的杂交率不合格。见附件2和附件3。
(三)桑树种子
按照《桑树种子和苗木》(GB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19177-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所抽检的4批杂交桑种子全部合格。见附件4。
(四)桑树苗木
检验结果:所抽检的10批嫁接桑苗全部合格。见附件5。
三、整改意见
从抽查结果看,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总体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不合格蚕种比例较之往年明显降低,其中抽查的桑蚕原种和桑树种子、苗木全部合格。但是,桑蚕一代杂交种被查出一批病卵率超标,表明一些地方防控微粒子病工作存在漏洞。对此,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对质量不合格的蚕种批次,要及时妥善处理。对杂交率不达标的一代杂交种,不能以次充好上市销售。对病卵率超标的蚕种要全部销毁,并抓紧进行病源调查,找出其他所有可能受污染的蚕种和传染源,进行销毁和消毒处理,防止微粒子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对相关蚕种场进行及时、彻底、有效地整顿。
(二)蚕种不合格的单位要认真检查整改。对一代杂交种杂交率不达标的蚕种场,要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对微粒子病卵率超标,不仅责任蚕种场要深查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而且省级蚕桑生产主管部门也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将整改情况于5月底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三)各级蚕桑生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积极组织好本地区蚕种生产经营,严格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蚕种质量水平,在防控微粒子病方面,力求做到一代杂交种不出现病卵、降低带毒合格率、提高无毒合格率,确保蚕桑生产中不发生微粒子病。
(四)抓好桑蚕原种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经过我部近几年的投资建设,多数蚕桑主产省均已建成有一定规模的桑蚕原种场,各省(区、市)蚕桑生产主管部门要对其加强组织领导,帮助他们制定蚕原种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规划,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使之不断提高蚕种质量和经济效益。今后我部将重点加强对所有国家投资建设的蚕原种场的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对逃避蚕种监督抽查的蚕种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1.2011年春用桑蚕原种成品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2.2011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成品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3.2011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成品质量抽查分省情况表
4.2010年桑树种子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5.2011年桑树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2011年农办农[2011]48号5月24日上午制作.CEB
2011年春用蚕种质量抽查报告110427.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