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伤保险相关知识
1、工伤保险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为负伤、致残者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
2、工伤保险费的缴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的计费依据和费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目前将行业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浙江省目前按企业工资总额的0.3%—3%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目前划分为三档,具体比例为:
(一)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2003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不到80%的,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按2003年的费率征收;收支比例超过80%(含80%)的,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按统筹地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2003年工伤保险收支比例不到50%(不含50%)的,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按统筹地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征收;2003年工伤保险收支比例为50%(含50%)以上不到80%(不含80%)的,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按统筹地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收支比例为80%(含80%)以上不到120%(不含120%)的,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按统筹地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征收;收支比例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不含150%)的,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按统筹地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征收;收支比例为150%(含150%)以上的,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按统筹地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