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1]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切实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省政府决定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全域灌溉建设。现结合“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就全域灌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精神,坚持大、中、小、微并重,蓄、引、提、拦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同步保障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实现科学治水、科学用水、科学管水、优质供水、节约用水。通过在全省选择1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带动50个县(市、区)全面推进,进而推动全省全域灌溉工作,争取“十二五”期间建成一批实现全域灌溉的县(市、区),全省水利现代化进程明显加快。
二、目标任务
(一)全力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到2015年实现“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目标,全省耕地灌溉率、节水灌溉率和农村水利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在实现全域灌溉的区域,灌溉指标与管理要求符合《四川省全域灌溉技术与管理导则》相关规定。耕地灌溉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95%、丘陵地区应不低于85%、山区应不低于80%,节水灌溉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80%、丘陵地区应不低于70%、山区应不低于60%。
(二)基本解决农村生活用水。加快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力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2015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在实现全域灌溉的区域,供水指标与管理要求符合《四川省全域灌溉技术与管理导则》相关规定,农村生活用水供水入户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98%、丘陵地区应不低于95%、山区应不低于90%,集中供水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90%、丘陵地区应不低于80%、山区应不低于70%。
(三)不断改善供水水质。加强供水水质保护,2015年年底前重点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水库水质达标。全省生产、生活供水水质按功能达标。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显著提高。
(四)同步考虑发展提高。在围绕农业生产用水、农村生活用水、农村水利管理核心指标建设集中推进的同时,同步考虑非农用水、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水生态、污水处理、防洪、水土保持发展指标建设,着力解决发展提高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工程措施。在保障生产用水方面,针对不同区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工程措施。平原地区依托已成骨干水源工程,着力抓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快末级渠系建设,努力扩大有效灌溉面积,积极发展节水灌面,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丘陵地区在搞好现有水利工程配套挖潜的同时,针对性地建设一批抗旱水源和提蓄设施,形成“蓄引提拦结合,库塘相连,沟渠相通,水系成网”,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盆周山区在充分发挥现有水利设施功效的同时,因地制宜修建一批“五小工程”,努力提高抗御旱洪灾害的能力。在解决生活用水方面,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建设保障程度高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厂,通过管网延伸解决生活用水供给问题,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地形地貌受限、人口分散、管网延伸确有困难的区域,通过小集中或打井、修窖等方式分散解决。
(二)管理措施。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确保工程建一处、成一处。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大力提高协会管理灌面占有效灌面的比例。
(三)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实现全域灌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畜牧食品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域灌溉建设领导小组,大力推进全域灌溉工作。二是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各试点县(市、区)要以“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为指导,充实完善全域灌溉规划体系,研究制订推进建设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三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长期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引导群众积极投资投劳,统筹资源,整合资金,突出整体规模效益。四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