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1]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是城市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省情,遵循规律,努力推动全省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多层次、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雇主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成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制度,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达到基本平衡。“十二五”期间,全省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力争实现年均增加10万人以上,职业技能水平明显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城乡家庭的服务需求,全省家庭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发展
(三)编制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目标,编制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当前要抓紧编制完成《四川省家庭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全省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时,要把家庭服务业纳入其中。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规划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扶持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四种业态,加快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益性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家政服务网点,壮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培训家政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五)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六)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家庭服务需求规模较大的城市,要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呼叫电话,或者建设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完善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平台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努力建成“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示范窗口。
(七)大力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是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家庭服务社会化的重要举措。省家庭服务业就业促进联席会议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试点。成都、绵阳、德阳、攀枝花、乐山、自贡、南充、内江、达州、遂宁等大中城市要大力实施社区家庭服务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充分挖掘城市社区公共资源潜力,鼓励社区独立创办或与家庭服务企业、工青妇残等社会组织联合创办家庭服务机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养老陪护、营养餐配送、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修理、保洁、保安等服务项目。合理布局,市政规划要为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预留空间。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以连锁经营、加盟等方式到社区设立营业网点。
三、实行扶持政策
(八)就业、创业扶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十)加大对中小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够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十一)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的作用,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相关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三)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规范市场秩序
(十四)制订服务质量标准。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家庭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编制完成我省家庭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质量标准。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十七)推进诚信建设。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类政府性培训工程要把家庭服业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相关培训扶持政策和资金。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体,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继续实施“川妹子”劳务品牌打造工程。
(十九)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雇主家庭、从业人员的关系。实行员工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行业服务质量标准。与此同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雇主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雇主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十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家庭服务业较发达的城市要建立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机制,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雇主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二十三)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四)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研、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在内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开通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四川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组织研究我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编制发展规划,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工作领导。
(二十六)加强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地方性规定,增强操作性,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十七)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我省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各地、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