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5    浏览次数:1

川办发[2011]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确保我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债务化解目标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省级财政激励性财力补助计算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关口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债务化解办法

  (一)清核认定债务数额。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是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按照川办发〔2011〕48号要求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根据审核认定结果修改完善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划转到上级政府或卫生部门的债务,不得再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在2011年10月15日前,省直有关部门要完成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各地要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锁定,作为化解债务的依据。

  (二)签订化债承诺书。由省医改办与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承诺用2年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同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省级财政相应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

  (三)实施债务化解和验收。各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规范债务偿还程序,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完成化债任务后,各地应及时在债务系统内进行债务销号,债务系统不得再有2009年12月31日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余额。各市(州)要对所辖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市〉)化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偿债工作正常进行。

  (四)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化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落实。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2.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5.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6.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7.闲置资产处置收入。

  8.其他资金来源。

  各级用于化债的资金必须在预算或计划中作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全面实施。

  四、建立债务化解激励机制

  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乡村公益性债务资金补助办法,省财政建立化债激励机制,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在经省政府确认锁定的债务余额范围内对各地化债额按平均不低于50%的比例计算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省财政根据相关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同时,适当提高革命老区、盆周山区、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财力较低地区的化债补助系数。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医改办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化债实施方案,参与县(市、区)债务的抽查复核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化债工作,组织考核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参与化债实施方案的制订、化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确认,并参与化债工作的考核验收和指导督促等;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化债目标责任和义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实际,就地、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化债工作扎实推进、圆满顺利完成。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省确定的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分项目、分年度具体化债计划。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拟订切实可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的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妥善安排偿债资金,确保化债工作顺利推进。化债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并在2011年11月底前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医改办、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

  (三)实行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支付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通过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化债的补助资金列入“化解乡镇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预算科目。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切实做到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提高化债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严肃纪律,严禁举借新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一旦发现,取消对该单位的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所涉债务由该县(市、区)自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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