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5    浏览次数:4

川经煤炭函〔2008〕400号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局、川煤集团公司、嘉阳煤矿: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发出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8〕93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联系各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和落实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煤矿企业要立足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管理部门具体抓的良好格局,加强宣传,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政府和部门安全工作与责任落到实处。各煤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四川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确定的主体责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扎实有效开展好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合法、有序地组织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对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二、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确保防范于未然

  今年是“隐患治理年”,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矿企业, 在总结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细化措施,坚持“四个结合”,大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和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在抓落实上下功夫。根据市(州)分工情况,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协作配合单位要主动积极工作,联合执法,促进各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确定的范围、重点内容进行排查治理,重点加强3个突出重点时段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安办〔2008〕4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水害矿井的重点监控和周围水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提前做好防洪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强化对防治水工作的管理,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质五落实,预防淹井、透水、滑坡等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保证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密切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

  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动员会总体部署,煤炭行业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牵头,按照我委制定的《四川省煤炭行业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分清重点,理清头绪,经委系统切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川煤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督促和督查集团所属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督查监狱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市(州)(或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所辖产煤县(区)政府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所辖区内生产能力9万t/a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市(州)政府挂牌整改重大隐患的煤矿、市(州)直接管理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产煤县(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县(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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