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能源效率标识和绿色照明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5    浏览次数:5

  川经函〔2008〕498号

各市(州)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有效实施家电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不断提高能源终端利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家电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检查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照明情况等节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总局第1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法联〔2005〕417号)等。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能源效率标识检查

  检查对象:各市州出售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等9类产品的主要商场;使用中央空调的大型公共场所;使用照明电器较多的大型公共场所。

  检查内容:9类产品是否按规定加贴统一的能效标识,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等,产品能耗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误导行为等。

  对于能效低于5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将按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未在产品上粘贴能效标识、使用的标识样式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备案手续、虚标能效等级等违法行为,将根据《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

  (二)绿色照明及夏季空调温度限制检查

  各市州主要商场、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照明实施情况及夏季空调温度限制(26℃)情况。

  三、组织实施

  各市(州)经委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本地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检查时间

  2008年6月~8月。检查行动结束后,各市州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汇总后,于8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经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含电子文档),省经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联系人:

  省经委环资处   文世恩    电话:028-86268703,Email: zyc@scjm.gov.cn

  省质监局认评处  韩军     电话:028-86607621  Email:scrp@vip.sina.com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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