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办〔2008〕3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代管)单位,各行业协会(学会):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8〕第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开展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经党组研究,现将有关检查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经委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立由委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张绛同志任组长,副巡视员、监察室主任季新舟同志任副组长,委办公室、直属单位管理处、机关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经委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协调查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方面的信访举报。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搞好检查清理工作。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有明文规定,要求非常严格,社会十分关注。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接收了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科学安排,严密组织,认真搞好检查清理工作。因检查清理不认真、走过场,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迅速开展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清理工作。凡接收了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单位要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要求,分清捐赠款物性质,结合捐赠方的意愿,逐项进行检查清理。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情况,其中手续是否完善;检查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其中走向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捐赠款物的分配情况,其中是否落实到位。通过检查清理,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手续。
四、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凡接收了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单位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省经委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经委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的内容,逐项认真填报,不得错报、漏报、瞒报。并于2008年7月6日前报省经委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五、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省经委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近期将对接收了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单位进行一次督查。接收了捐赠资金物资的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管,坚决防止将救灾资金物资挪为它用,防止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四川省经委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使用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