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信煤技〔2013〕309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推进煤矿机械化是2013年省政府20项重点督查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督查内容之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云政发〔2012〕163号)和省工信委、云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3〕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件)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实施意见》(云工信煤技〔2012〕116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煤矿已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并具备验收条件的矿井
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有关要求,部分矿井先期开展煤矿机械化改造试点,现已经基本完成机械化改造并具备验收条件,此类矿井的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煤矿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州(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3年5月31日前统一上报至省工信委。省工信委联合云南煤监局等部门审定已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名单。
(二)生产能力核定。由煤矿企业委托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20日内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三)验收和批复。机械化改造完成后,煤矿企业提供上年度或当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达到B类及B类以上的,由省工信委联合云南煤监局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成立专家组,省工信委、云南煤监局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查意见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联合对生产能力核定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行文批复。
二、尚不具备验收条件及今后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矿井
此类矿井的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173号文件要求,尽快编制机械化改造年度计划,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二)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云南省煤矿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编制提纲》(暂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提纲》)进行编制,编制深度不得低于《提纲》要求。
(三)机械化改造方案审查按照173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机械化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并试运转后,由煤矿企业委托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20日内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五)分类验收和批复。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完成后,煤矿企业提供上年度或当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达到B类及B类以上的,煤矿企业逐级提出验收申请。
1.改造后规模为30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煤矿,由省工信委联合云南煤监局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成立专家组,省工信委、云南煤监局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查意见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联合对生产能力核定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行文批复。
2.改造后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由煤矿所在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验收成立专家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查意见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联合对生产能力核定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行文批复。其中,改造后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的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和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工信委联合云南煤监局等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成立专家组,验收单位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查意见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联合对生产能力核定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行文批复。
三、目前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差异较大的矿井
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云政发〔2012〕163号文件精神,此类矿井的项目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目前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改造形成矿井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差异较大,并且有条件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可按机械化改造项目管理并补办机械化改造相关手续。
(二)目前形成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差异较大,但不具备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可按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并补办改扩建相关手续。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审查验收的有关要求
(一)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独立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并对核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按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指标;矿井其他能力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能力。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核定生产能力资质证书:
1.弄虚作假骗取核定资质证书的;
2.买卖、出租、转借或转让核定资质证书的;
3.转手外委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的;
4.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实际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验收专家组必须依据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科学、客观、公正、严谨进行审查和验收,对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查意见和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负责。
附件: 《云南省煤矿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编制提纲》(暂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