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1-21    浏览次数:2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怎样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如何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

  环境责任险进展怎样?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俗称“绿色保险”,是保障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水平的有效手段。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成为继“绿色信贷”之后推行的又一项环境经济政策。

  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相关部门先期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开展试点。试点企业范围主要集中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使用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承保标的主要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3年多来,地方环保部门、保监部门以及保险行业积极行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河北、湖南、湖北、江苏、浙江、福建、辽宁、上海、重庆、四川、云南和广东12个省(市)已在全省或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

  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中国人保、平安、华泰财险等10余家保险企业已推出了10余种保险产品。

  投保企业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0月,全国已有1000多家企业投保。江苏省已有1800多艘油船和化学品船投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占全省从事营运船只总量的近40%。

  保费增幅明显。试点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从2008年的1253.14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383.16万元,增幅为249.7%;总承保金额从2008年的20.25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58.71亿元,增幅为189.94%。

  通过实施环境污染责任险,一些污染事故的善后工作得以妥善处理,避免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例如,截至2010年6月底,湖南省已有28家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理赔。

  推行环境责任险难在哪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小的阻力,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部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高。”有专家指出,“自愿保险模式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困难,究其原因,除了部分企业环境风险意识薄弱外,企业的趋利性必然导致其对污染事故赔偿的不主动、不自觉,更无暇考虑利用保险方式进行预防性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缺乏也是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部分政策文件和国家以及地方立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但均以鼓励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明确、具体的国家层次的法律法规依据,尤其缺乏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投保的法律规定。

  此外,政策支持不力、保险赔付率过低、保险责任范围过窄、费率过高、保险免责条款复杂、风险评估成本较高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行。

  如何完善环境责任险制度?

  有鉴于此,应积极推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在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

  要出台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中增加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同时,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和刑事处罚外,必须使其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对污染造成的财产、人身和环境损失依法予以全面、及时的赔偿,从而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增强企业投保的内在动力。

  要逐步实现环境污染责任险与现行环保制度的有效衔接。研究探讨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部分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审批的前置条件的可行性;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应急管理、风险排查结合,强制高环境风险企业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投保;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结合起来,对未投保的高环境风险企业予以信贷和融资限制。

  要出台优惠支持政策,给予企业积极引导。例如,研究制订排污费按比例补贴企业保费、对保险公司实行营业税优惠等鼓励政策。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有益尝试,湖南省株洲市将企业所投保险费的50%在当年排污费中冲抵;无锡市明确规定环保专项资金可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这些政策的实施,对推动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链接

  国外的保险模式

  从国际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美国基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二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

  国外的法律保障

  国外很多国家从法律上确立和实施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例如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法国的《法国环境法》等,都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t>(网络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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