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本市(县)区具有城镇户口,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按照此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内的新生儿)、少年儿童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三)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特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