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重点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1

  

   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企业信息征集包括两种类型

   目前,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集中于企业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大类。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等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相关的信息。

   企业的提示信息包括: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违法生产经营受到刑罚的信息;荣誉信息;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等有关国家机构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的信息。

   个人信息征集有限定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只限于企业高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不得征集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有时间限定

   企业信用信息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三种方式进行披露的。其中企业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三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条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能通过查询方式来披露。个人提示信息中不良记录的查询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的应予删除。

 

 

 

(网络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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