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规定,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免费对外开放;拒不对外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罚100元。
《条例》规定,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封闭阳台,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作停机处理。
《条例》规定,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饲养人拒不清除罚100元。运输建筑垃圾沿街撒落的,按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泻的,按每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摆放物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作者: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