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再次提高

发布日期:2011-12-09    浏览次数:2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佳木斯市将对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出调整。这是市委、市政府为了关爱民生、解决市民看病贵难题而制订的又一惠民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从78%提高到80%,退休人员从80%提高到8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从83%提高到85%,退休人员从88%提高到9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从88%提高到90%;社区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从88%提高到93%,退休人员从93%提高到9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从4万元提高到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从13万元提高到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鼓励参保职工到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将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延伸到社区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一般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医保政策范围内三级医院从60%提高到63%;二级医院从70%提高到73%;一级医院从80%提高到83%;社区医疗机构从85%提高到90%。在此基础上,对低保人群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学生儿童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从65%提高到70%;二级医院从75%提高到80%;一级医院从85%提高到90%;社区医疗机构从90%提高到95%。年度统筹基金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从3.5万元提高到5万元。(作者: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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