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保证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全面、正确实施,我市将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部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今年1月21日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我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有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没有上位法依据,并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决定对部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有冲突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文件包括:《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群力新区部分区域征地拆迁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路沿线景观综合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第三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市区铁路环线部分危棚房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市重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办理。(作者: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