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政府将继续对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予以临时补助

发布日期:2011-12-16    浏览次数:2

  12月13日,记者从市城管委了解到,2011年—2012年度采暖期内,市政府将继续对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予以临时补助,价格为每平方米3元。

  四类人员不享受补助

  补助对象为具有大庆户籍、自有住宅、自担热费并直接向执行政府统一供热价格调整的供热企业交纳热费的居民。其中,热费实行关联交易的中直企业职工、其他未实行关联交易的中省直企业职工、国家省直属部门的职工、其他由企业或单位为其全额缴纳热费的职工,不享受本次市政府供热价格临时补助。

  每户最多补助300元

  据市供热办副主任刘伯慧介绍,每户最高补助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补助;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助,由个人承担。已享受热费救助的居民(低保户、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按实际居住面积减去已享受的热费救助面积,差额部分再按每平方米3元给予补助,实际居住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助,由个人承担。

  居民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以居民户口所在地为准,只享受一处住房的热费补助。也就是说,一户居民最多可以领到300元钱的供热价格临时补助。

  凭票据到社区申报

  符合条件的居民于2011年12月15日—2012年2月15日,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填报供热价格临时补助申请单。

  热价临时补助以先交后补、一次到位为原则,居民先行交纳热费,凭交费票据到所在社区申报后,一次性领取补助资金。如果不按规定时间申报、领取,将视为居民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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