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推行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通知》15日发布。根据《通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在南岗区先行试点,并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市区内推行。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我市仲裁工作的一项创新。以往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争议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二是到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还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内容,案件均需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使当事人又多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渠道。
根据《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赔偿争议的,可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设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的仲裁受理处申请仲裁。且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避免久拖不决,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目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正在制定和完善案件调解和裁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