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5-10-26    浏览次数:1

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
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科教兴农”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进一步推动重大实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部门的协作配合,调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重奖为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发挥重大作用, 别是对粮棉增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实用农业科技成果, 据省委、省政府《关于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特设立《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专项奖励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应用于农业生产(重点是粮棉生产)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全省农业生产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实用农业科技成果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均属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具体如下:

  1. 农作物、园艺作物、畜禽、林木、水产等优良新品种;
  2. 促进农业高产、优质、低耗、高效栽培新技术、畜禽水产养殖及饲料资源开发应用新技术;
  3. 农作物病、虫、草、鼠综合防除新技术,动物疾病、疫病诊断防治(制)新技术;
  4. 土壤肥料新技术;
  5. 适用新农机具及与农艺结合新技术;
  6. 农田水利及农业气象新技术;
  7.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土地复垦开发与利用新技术;
  8. 农、林、牧、渔产品加工、贮运等新技术。

  第三条 申报《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以下简称《转化奖》)必须属九十
年代以来已获部、省以上科技奖励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申报《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
奖》(以下简称《推广奖》)必须属九十年代以来的重大农业新技术推广项目,特别是
促进粮棉增产增收的关键新技术,并具备下列条件:

  1. 经生产实践考验技术成熟,科技含量高,达省内领先水平以上;
  2. 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覆盖面广,辐射面大;
  3. 在农业生产中发挥显著增产、增效作用;
  4. 必须在农业生产中连续推广应用叁年以上,并经省厅以上组织的鉴定,农作物新品种需经全国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生物农药、诊断液必须有部级批准的正式(或试行)规程,兽药、鱼药要经省以上药检部门批准,农药、疫苗要有农业部登记号,农机具必须已获省以上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第四条 《转化奖》和《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分三个奖励等级,对贡献特别重大、突出的成果报经省政府批准,可增设特等奖,增加奖金额度。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金(万元)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20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10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5

  第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1. 《转化奖》

  (1)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额(可少于此限额);

  奖励等级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人
   一等奖    15     30
   二等奖    10     20
   三等奖     5     10

  (2)对大规模协作攻关的重大成果以及被省政府批准增设的特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转化奖》重点奖励教育、科研、推广相结合的成果。

  2. 《推广奖》

  (1)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数额(可少于此限额)

  奖励等级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人
   一等奖    20     50
   二等奖    15     30
   三等奖    10     20

  (2)对大规模协作的推广项目以及被省政府批准增设的特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江苏省农技推广奖重点奖励县及县以下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其比重不低于80%,乡级科技人员一般应占50%左右。

  第六条 《转化奖》和《推广奖》每两年评一次,逢双年进行。实行限额奖励,每次各奖励20项以内。

  第七条 奖励标准

  1. 一等奖应具备的条件:①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中的关键技术并达国内领先水平;②增产、增收效益极显著;③年推广覆盖面大,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30%以上;

  2. 二等奖应具备的条件:①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中的关键技术并达国内先进水平;②增产、增收效益显著;③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20%以上;或占全市适宜推广面的50%以上,或占全县适宜推广面的90%以上;

  3. 三等奖应具备的条件:①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中的关键技术并达省内领先水平;②增产、增收效益较显著;③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10%以上; 或占全县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

  第八条 《转化奖》和《推广奖》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

  第九条 成果申报

  1. 市、县级成果完成单位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向评审委员会申报,省级教育、科研、推广部门及部属教育、科研单位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由奖励办公室具体受理。

  2. 《推广奖》成果鼓励以县为单位申报。

  3. 申报《转化奖》和《推广奖》必须具备的材料:

  ①《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申报书或《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②主要完成人员详细情况表
  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有关证件)
  ④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⑤成果转化或推广技术工作总结
  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⑦其它

  第十条 成果评审

  1. 建立《转化奖》和《推广奖》成果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50名主要从事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的专家组成。根据当年报奖情况,从专家库中选择本人没有参与报奖项目并能出席评审会的若干名专家作为当年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省农林厅。

  2. 评审程序

  ①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由省奖励办公室,按申报条件、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核。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入当年评奖,待补正后于下次再申报。
  ②初评: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的评审专家共同进行初评。
  ③复评:凡通过初评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按奖励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决定三等奖,推荐一、二等奖。
  ④省农业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委员推荐的一、二等奖成果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质疑和审查,最终决定一、二等奖成果,并对完成人的排列顺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转化奖》和《推广奖》成果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人员等提出的不同意见皆属异议范围。自成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省各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及时处理,超过二个月对异议处理不完的,视具体情况停发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转化奖》奖金单位和个人各半,《推广奖》奖金主要分配给个人,单位适当提留。单位和个人所获奖金按在成果中所做贡献大小分发,不搞平均主义,单位所获奖金应继续用于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可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等参考。

  第十四条 一切申报《转化奖》的单位和人个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对直接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起试行,由省农业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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