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0    浏览次数:2

 

    1、我国新时期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是新时期的就业方针。三者所起的作用,即劳动者自主择业是前提,市场调节就业是基础,政府促进就业是保障。三者关系密不可分,相互作用,缺一不可。
        2、我区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也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005年11月4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3、《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是什么?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4、《再就业优惠证》如何管理使用?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
    5、我区《再就业优惠证》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再就业优惠证》在全区范围内适用。《再就业优惠证》仍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6、《再就业优惠证》如何审核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如何进行管理?
    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8、新一轮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新一轮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现行政策执行。
    9、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10、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申请减免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减免税限额如何换算?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12、2005年12月31日前批准享受税收政策并期限未满的个体经营者,如何执行新政策?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现行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13、哪些企业可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14、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15、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认定?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16、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的程序是什么?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7、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18、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
    19、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凡自治区境内有就业需求且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城镇所有下岗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
    20、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推荐证明、相关身份证明(《再就业优惠证》、退役证、失业证等复印件)、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以及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21、小额贷款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3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原则上可按每人不高于5万元掌握。
    22、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自愿到基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小额贷款展期不贴息。
    23、小额贷款微利项目是指哪些?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种植业和养殖业、城镇其它加工服务业,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物流配送、出租车营运、影像出租、美容美体、足疗按摩、电脑培训、网站、社区医疗门诊、药店、照像馆、婚纱影楼、浴池、幼儿园、托老所、搬家服务、家庭装饰、工艺美术、毛衣编织、糕点制作、服装加工、钢铝塑门窗加工、玻璃工艺制品加工、小榨油坊、家电维修、电汽焊修理、汽车修理等。
    2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即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5、如何鼓励创业培训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26、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较高的,如何进行奖励?
    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地方财政可按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3%给予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担保机构、街道(乡、镇、苏木)劳动保障平台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
    27、什么是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的基本概念: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28、灵活就业的三个类别:
    第一类是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在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边缘状态的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就业者,以及虽为大中型企业雇用,但在劳动条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遗工等;
    第二类是由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进一步变革引起的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现代灵活就业形式),如目前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等;
    第三类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1)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2)自主就业,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3)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待命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29、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
    30、对就业困难对象如何进行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31、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手续,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32、如何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上岗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实现身份转变和岗位转换给予培训补贴?
    企业在关闭破产后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2/3额度的培训补贴;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33、如何对盟市的再就业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自治区根据盟市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地方财政对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预算安排情况核定其补贴额度,补贴额度掌握在该盟市上解自治区上年度失业保险调剂金额的50%以内。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中列支,并入盟市再就业资金统一使用。此项补贴为年度补贴,上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的盟市不得再申请此项补贴。
    34、如何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为其内部退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应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保费之和的1/3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35、对“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大学生采取哪些援助措施?
    “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大学生毕业后,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6、如何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要求,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自愿到基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7、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方可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可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求职。同时,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市场就业能力,以更好适应岗位要求,还应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还应参加劳动预备制的培训。
    38、为什么要进行求职(失业)登记?它的作用是什么?
    凡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的各类人员均要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登记的目的就是要对求职者本人进行相关内容的了解和审核,通过登记可以对求职者的求职意向进行指导;同时通过登记还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准确的应聘对象,用人单位可根据其条件选择应聘者。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服务于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劳动者,对政府部门掌握目前的失业状况,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39、求职者履行求职登记时应持哪些证件?
    凡符合法定年龄的求职者,履行求职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学历、职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下岗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将根据有关政策对其进行免费登记。
    40、具备哪些条件方可申请开办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它包括哪些服务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是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它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有关服务。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主要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主渠道,并负责具体落实政府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的就业服务。
    4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提供哪些免费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43、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主要服务内容有哪些?
    (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帮助求职者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2)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推荐合格的求职者;(3)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和劳动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服务;(4)广泛收集和及时公开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5)组织开展劳动力供求见面现场招聘洽谈活动;(6)提供劳动力跨地区、跨省就业中介服务,组织劳务输出;(7)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开展职工档案寄存、查询、代办退休手续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8)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明等服务;(9)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开展的其他服务。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