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0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工程(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建设,加强对全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提高我市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在行业具有代表性和领先性、信息化应用较为全面、集成水平高、模式创新突出、信息技术与经营管理融合程度高、推进路径清晰、经验丰富、效益明显、示范性强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示范企业认定

  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申报、区县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地域行业总体布局,科学规划、有序开展。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凡在大连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重点关注大连市两化融合十大重点产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年增长高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二)企业已建立推进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企业“一把手”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有企业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三)企业具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原则上企业信息化投入水平要逐年上升)。

  (四)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五条 认定标准:

  示范企业必须参加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同时。应在以下方面至少有两项以上集成应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一)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柔性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二)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集散控制系统(DCS),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

  (三)建立以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人力资源、安全等环节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信息化。

  (四)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电子采购、电子销售等各种网上交易,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服务型制造、培育新型业态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效果良好。

  (七)提供产品、服务、平台和解决方案,做出重大贡献的IT企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依照市级示范企业通知,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交“大连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初审。各区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对申报材料做形式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及委内相关业务处室意见提出拟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四)认定。公示期满后,对审核无异议的企业授予“大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牌匾。

  第三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七条  对示范企业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第八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进行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和管理体系贯标试点,阶段性工作总结,试点周期原则2-3年。

  第九条  对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申请的涉及两化融合方面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弄虚作假;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记录的企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撤销的示范企业进行公布,同时还将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两化融合专项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已被认定的示范企业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由市经信委纪委(监察室)负责全权监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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