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要齐全
《办法》明确,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营运、预防交通事故等规章制度,督促其所属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交通事故工作全 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投保
该《办法》规定,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客运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举办客车驾驶人安全驾驶培训班,邀请道路交通管理、车辆管理、公路建设、保险理赔、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家授课,提高客车驾驶人预防交通事故的意识和防范交通事故技能。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操作平台,并指派专人对所属客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处理。
客运站要严禁超员客车上路
该《办法》规定,客运站应当对每辆客车进行出车前的安全例行检查,检查结果要有文字记载。严禁未经安全例行检查的车辆载客发车。客运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客车出站时乘客和司乘人员的人数、检查客车是否有超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并经客车驾驶人确认签字后放行,严禁超员客车出站上路。客运站应当建立进出站客车、客车驾驶人数据库,发现有新的驾驶人驾驶客车时,应在数据库中查询比对,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驾驶客车。
客车司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
如何减少和杜绝客车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客车安全和驾驶人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是重要因素。该《办法》规定,客车应当在接受客运站车辆安全检验技术人员或者检测线的安全例行检查后,才可以报班、载客、出站。从事客运的驾驶人必须持有与所驾客车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必须树立客运驾驶人在驾车行驶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不开斗气车、超速车、超载车和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客车。对明知客车有故障仍违法载客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依法进行处罚;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车驾驶人不得疲劳驾驶,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4小时;驾车行驶中感到疲劳时,要主动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能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客车驾驶人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客车班线里程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应当由2名以上驾驶人轮换驾驶。严禁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
卫星定位系统实时跟踪车辆运行
《办法》规定,客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并保证其工作正常。客车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要接受客运经营单位或客运站的检查和动态监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对客车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动态监控。客车驾驶人违反前述规定的,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驾驶人及时改正。
政府参与管理
《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工作要求,同时对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3个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各自区域内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规定道路运输机构要做好各自区域内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安全生产“三关一监督”,加强对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帮助和督促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及时督促其整改;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客运经营的单位和客运站安全管理职责的同级部门实施监督,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对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安全事故的管理责任进行追究,以及相应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不履行职责将受重罚
该《办法》规定,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现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客运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进行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教育,其从业人员和客车驾驶人违反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有造成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可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其经营资格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站存在检查措施不落实,致使客车超员出站;未指定专人检查,致使危险品进站上车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其经营资格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