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5号文件)和《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6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政策意见》)。两个《政策意见》同时出台,标志着内蒙古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毕力夫。
记者:两个《政策意见》是推动我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开创性的文件。请您介绍一下出台的背景。
毕力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央从2003年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我区从2006年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定自治区5个直属文化单位和包头、赤峰、通辽、鄂尔多斯等4个盟市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政策保障问题成为制约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我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因此在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基础上,出台更加优惠、更加符合自治区实际的配套政策,已经势在必行。
记者:两个《政策意见》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您能否从整体上介绍一下两个文件的内容及特点?
毕力夫:两个《政策意见》涉及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内政发[2009]35号文件主要解决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政策问题,共计30条,内容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和党的建设等8个方面;内政发[2009]36号文件主要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策问题,共计36条,内容涉及市场准入、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土地使用、重点建设、行业管理等6个方面。总体上看,两个《政策意见》贯彻了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同时在一些关键性条款上又有所突破。
记者:文化体制改革中,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难点问题。我区出台的内政发[2009]35号文件提出了哪些优惠的社会保障措施?
毕力夫:内政发[2009]35号文件最大的突破是解决了离退休人员待遇差的问题。文件规定,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之间的差额部分,原单位有资金能力的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解决。为了减轻改革单位的负担,文件还特别规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财政部门拨付。
记者: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支持是一个关键问题。我区出台的两个《政策意见》,包含了哪些财政支持条款?
毕力夫:除了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外,内政发[2009]35号文件规定,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和专项经费继续按现有规模定额补贴;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不良资产处置等。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内政发[2009]36号文件规定,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都要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记者: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同样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强有力支持。在两个《政策意见》中提出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毕力夫: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方面,内政发[2009]35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对自治区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音像、演艺、动漫等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两个《政策意见》还规定了其它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作为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区,我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面临很多特殊的情况,比如很多文化事业单位都以蒙文和汉文双语运行。对此,两个《政策意见》有那些优惠政策安排?
毕力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民族语言文字部分的政府补贴方式问题是民族地区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内政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实行公益性部分和经营性部分分开的,对其公益性的民族语言文字部分实行全额补贴。
记者:土地使用问题也是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两个《政策意见》中对土地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毕力夫:我区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对土地使用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的改革中形成了土地作价入股的处置方式,成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条成功经验。内政发[2009]35号文件在吸收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凡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经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可以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转化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内政发[2009]36号文件对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土地利用问题也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记者:我区在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将成立一些文化产业集团。两个《政策意见》对转制后的集团发展问题是否也做了一些政策规定?
毕力夫:由于我区一些文化事业单位发展基础薄弱,转制后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内政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对已转制的文化企业集团,财政可视情况对其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设备更新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对承担公益性任务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记者:发展文化产业是我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文化产业首先要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在这方面内政发[2009]36号文件提出了哪些政策意见?
毕力夫:内政发[2009]36号文件规定,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在项目审批、融资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同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文件还提出了放宽文化企业注册资本条件,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等一系列优惠条款。
记者: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必然要在重点建设上下功夫。在这方面两个《政策意见》是否也提出了政策安排?
毕力夫:内政发[2009]36号文件在重点建设上做了很多规定,如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以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工艺美术、广告制作、传媒印刷等为主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单位和文化企业,设立各类文化产业研发中心;加大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具有民族特色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各项税费比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记者:你对两个《政策意见》将对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做何评价?
毕力夫:两个《政策意见》的出台,表明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决心。两个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为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扫清了障碍。两个政策文件的出台将对我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