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限延长。原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新政策明确,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为此,上述纳税人在第四季度可以申请100%退还全年缴纳的增值税。
二、比例有变。原政策规定,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全额退税。现政策明确,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三、范围扩大。原政策规定,只有“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可退税。现政策明确,在三剩物、次小薪材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农作物秸秆: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油料作物、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蔗渣: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这里提醒纳税人注意,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必须使用按照政策规定的原料,超范围使用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税政策。
四、条件更高。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现政策明确,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必须是自产的,收购再销售或者为他人代销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资料更细。原政策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现政策明确,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退税申请书、纳税申报表、税票、评估报告等),应提交下列材料: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追究更严。原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现政策明确,税务机关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