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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3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新修订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同意,近期开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这次认定工作在参照前四批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名额分配、等额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席会议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认真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及农业(畜牧、渔业、农垦)等部门意见,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但不占地方分配名额;中央直属企业的下属子公司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所在省(区、市)组织推荐,占当地分配名额。对于异地带动农户的跨区域经营企业仍按属地化原则,在企业或基地所在地申报,占当地分配名额。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占其所在省的分配名额。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分配名额另行通知。

  各地在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工作中,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那些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作用大、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带农惠农能力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在2009年第四次监测工作中各地推荐没有递补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候选企业,落户国家、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且符合标准的龙头企业,要给予优先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省(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各2份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一)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和推荐表(见附件1),并详细说明组织申报工作的过程和经验。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和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的有关材料。

  (三)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

  各省(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申报企业通过网络填报企业情况(网址、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等额申报,不得超报。凡超报的,退回重新申报。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在申报和评审期间,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不受理有关企业认定工作的来人来访。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单位名称: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康志华、寇广增

  电话:010-59193163(兼传真)、59191911。

  附件:

  1、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表

  2、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格式)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2011年农经发[2011]5号5月26日下午制作.CEB
20110505附件1: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表.xls
20110505附件2-1:全表.xls
20110505附件2-2:企业情况表填表说明.doc
20110505附件2: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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