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20    浏览次数: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组成: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监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联合开展的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和及时拨付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资金。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具体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对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等工作。
  3.生源地助学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题。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利息
  贷款期限统一为11年,可提前还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
人)自行负担。
  5.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本息偿还、提前还款
  本息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鼓励借款学生毕业后及时提前偿还贷款,鼓励贷款学生一次全额偿还贷款。鼓励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贷款学生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6.青山区资助中心的工作:
  青山区资助中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受内蒙古分行的委托,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本旗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查、合同签定和回执确认、发放贷款、催收贷款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联系,避免重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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