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0    浏览次数:2

 

  2009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精神,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86号)。现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解答如下:

  问:新型农牧区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问:新型农牧区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二)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1、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自治区依据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3、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4、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5、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盟市、旗县(市、区)负担50%。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对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问: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答: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问:新型农牧区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在上款规定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补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问:新型农牧区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牧区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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