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等,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涉及公众生命安全。特种设备的“特殊”性体现在:一是特种设备的生产属于特种过程;二是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特殊;三是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事故危害性大,使用中会因已知或未知原因发生事故。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也就越来越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关注的安全、健康、环境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2003年,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该《条例》规划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确立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大基本制度,使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并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里程碑。这部《条例》实施至今五年多来,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剧增加,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又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差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分类标准等做出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节约能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陆续出台,非常有必要对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鉴于上述情况,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9号国务院令,对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了相应的修订,并重新颁布。
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又赋予新的职能和职责,一是根据节能减排及节能降耗的要求,增加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职能。据统计数字,全国年耗煤25.8亿吨,其中锅炉煤耗22亿吨,占全国总煤耗的85.3%。《条例》加强了对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测试和日常监察,强化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环节节能减排、节能降耗的监督管理,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二是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完善了与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三是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家质检总局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审批权交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即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单位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发证。四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等,纳入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并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强化了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奠定了新基础,开拓了新领域。将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实现“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我们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宣传贯彻新《条例》为主线,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和推进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为抓手,完善法制,健全体制,创新机制,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实践,在服务中监督,努力促使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实现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