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哈尔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29    浏览次数:2

  21日,《哈尔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办法》对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高层建筑等场所严禁燃放、单位放烟花影响交通秩序的处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哈尔滨市是较早开展烟花爆竹限放的城市之一,此次重新制定的该《办法》规定,除建成区外,将县(市)、镇及农村也纳入其中。《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重点防火区、人群密集等特殊区域,一律禁止燃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包括以下10类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同时,《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不得有以下几种行为,包括: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交通秩序等。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剩余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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