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6-24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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