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来临,《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
《条例》同时规定,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以下间距最低标准。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山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13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按60米确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过120米的,可按120米确定,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按50米确定。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山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