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2012年1月1日起开收热费滞纳金 按所欠总额千分之一按日加收

发布日期:2011-12-31    浏览次数:2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醒市民,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本供热期热费,逾期未交齐热费的,供热公司可以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今年是《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实施的第一年。按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作者: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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