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办进字【2011】49号
各地方、部门机电办: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决定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的规定,自2009年7月起,在上海等省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便利进口企业,积极促进进口,自即日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系统中增加人民币币种选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共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地区所属进口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人民币作为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货币单位。
二、请上述各试点地区机电办密切关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机电办(进口处)。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