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 2008年1月1日生效。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精神,遵循了国民待遇原则。其巨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统一"、"四种方式"、"一项照顾"、"一个过渡"、"两新概念"、"五项扣除"和"一收一免".具体指以下几个方面。
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是统一税率,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外(符合规定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25%的税率。新税法规定,被动收入适用20%的预提税率。被动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二是统一税前扣除政策。目前,内资企业在某些费用的税前扣除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新税法取消了这些限制,以期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三是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四是统一征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白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是法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法人实体为基本纳税单位,是许多法人税制国家的传统做法,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规定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因此,实行法人所得税,符合国际惯例。只有实行法人所得税,才能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界限:一个以法人为单位,一个是以自然人为单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就是法人,而不上什么"三个条件"."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仅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也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和我国法律。
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管理机构的概念来判定是否为居民企业。如果一个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这个公司就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在现行的实际操作中,税务当局往往以公司实际注册地点作为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的标准。我国政府日益增长的对转移定价的关注,以及新近引入的受控外国公司概念、反避税条款和在对判定中国居民企业规则的扩张上,都有力地表明了政府正在逐渐放弃以税收政策作为吸引外国投资的工具,转而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那些在中国有税收实体的纳税人的税源征收。对于跨国公司,反避税条款将预示着税务当局会采取更加激进的方法审查这些公司现行的税务架构。
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而现行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将会被取代。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确立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特点是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如对经济特区、沿海、沿江、沿边(境)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进行税收鼓励或者照顾。新税法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入手,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税法对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明确了六种优惠方法:第一,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税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新税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新税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的规定。
明确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统一工资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工资支出上,取消了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规定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统一捐赠的扣除办法,提高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到12%。中国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仅为3%,而超额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由 3%进一步提高到12%,体现了中国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通过税收手段推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意识和决心。
增加了研究开发费用和就业方面的加计扣除世界各国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不同程度的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在新税法中,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1)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2)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个规定改变了民政福利企业、劳动服务性企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方法。
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就相当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参与风险投资,给投资人带来预算外的投资收益,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取消部分项目的限制性条款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但是,作为纳税人生产和经营必要支出的银行利息客观存在,也是合理性支出,所以新税法就不再将其列入重点管理的范畴。同样的道理,在工资基础上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涉税管理也比较复杂。因此,新税法干脆将其从法的管理层次予以取消,其原因是原来的管理事项立法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提升部分经济调节事项的立法层次现行税法规范内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是通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第084号)来进行的。该文件的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加强管理的力度,新税法在放宽部分经济管理事项的同时,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原来属于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经济事项上升到立法的层次来进行规范。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第八条)
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新税法第十一条)
三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新税法第十二条)
四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新税法第十三条)
五是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第十五条)
强化了反避税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借鉴国际惯例,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变动很大,在政策调整之际,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新税法,研究新税法所体现的政策导向,及时调整投资行为,充分利用有利政策,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转自: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