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省政府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是全省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性应急预案和指导性文件。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组织省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部门专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编制完成的,具有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应急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对于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和谐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开篇明确提出编制目的是“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Ⅲ级(较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级标准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分级应急响应与处置的依据。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强调,省、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对可能引发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完善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在《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的是I级,严重的是Ⅱ级,较重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为了使更多的人“接收”到预警信息,从而能够及早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讲清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信息报告要迅速准确、实事求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工作。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且需救援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直属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
3、事发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救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本预案救援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在做好信息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多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尽早控制事态。
当对特别重大事故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省应急指挥部请示省政府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发展到省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涉及或影响省内跨行政区域时,由事发地上一级政府向相关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涉及外省区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中若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对国(境)外产生影响,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时,在省外事、外宣、台港澳事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若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故灾难信息,并在事故的抢险救灾中,及时发布事故的进展信息和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保证在整个事故灾难的处置过程中,以准确、全面、客观的舆论引导公众,从而稳定人心,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抗灾救灾。
省应急指挥部新闻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由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应优先安排接受国外、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信息发布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明确,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下设成员单位(部门)组成。包括: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通信与信息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洗消与事态监测评估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等。
省应急指挥部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省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一名,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展为特别重大事故或根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辽宁省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担任。
为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有关处室为成员。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与实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调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对出现紧急状况需要省应急指挥部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助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
同时,《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现场应急指挥部、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通信与信息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洗消与事态监测评估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等成员单位(部门)的组成及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还明确要求“上述各组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按本预案规定职责,组织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建立相关信息资源库,作为应急组织或个人履行应急预案中规定职责和任务的详细指导。各组制定的操作文本,在预案发布实施后,一个月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应急保障是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本保证,《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从人、财、物三方面对应急保障措施做出了规定,并对相关单位(部门)做出了要求。具体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救援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维护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保障、公共设施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等,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于应急管理工作中相关领导机构的职责做出了规定,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即各级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还对应该给予奖励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做出了说明。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政府、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部门要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在全社会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这是构建和谐辽宁的根本要求,也是当前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迫切需要。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的责任主体,把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5个层次。主要包括:
1、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省政府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是全省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是指导各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省政府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责任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3、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该类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制定并发布实施。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实施,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由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的应对特定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手段和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明确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确定了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五大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别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省应急预案》特别强调,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做好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健全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人民群众就一定能够享受更加幸福的生活,我们的社会也一定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